发布日期:2019-11-15点击次数:1401次
陕建发〔2019〕123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2019年第17次省*常务会议精神,着力解决扬尘污染治理“一刀切”“层层加码”问题,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并进,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及《陕西省人民*关于印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陕*函〔2017〕231号)相关精神,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原则,经省*批准,现对“禁土令”作如下修订。
一、“禁土令”作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仅在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的情况下执行。启动黄色(Ⅲ级响应)及以上预警期间,除地铁项目和市*抢修、抢险工程外的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力度;启动橙色(Ⅱ级响应)及以上预警期间,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室外作业,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二、各地行*主管部门应按照“六个百分之百”要求,构建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体系。冬防期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遵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关于印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中关于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管的相关要求,加大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力度,对“落而不实”“禁而不止”的建筑项目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实施高限处罚,将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各地城市建成区渣土车须完成密闭化改装改造,达到运输过程无扬尘、无遗漏、无抛洒要求,未达到改造升级要求的渣土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渣土车提前淘汰更新(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推广运用装有定位系统、限速功能的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禁土”条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即行废止。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公安厅
2019年11月14日